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(管)委、新疆生产建设
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,各有关单位: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》和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(建人〔2018〕67号),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《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》,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,现予印发,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2021年实施的《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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